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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和投诉处理程序

日期:2020-06-04 作者: 来源:GAP办公室


  1 目的

  为确保CQAP公正、规范地开展认证活动,维护申请方、获证组织和其它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使申诉和投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申请认证或己获得证书的组织以及其它相关方对CQAP的申诉和投诉。也适用于其它相关方对CQAP提出的对获证组织的投诉。

  3 职责

  3.1 GAP认证负责人负责申诉和投诉处理结论的审批及授权组成申(投)诉处理工作组或相关部门处理申诉、投诉。

  3.2 申(投)诉处理工作组负责申(投)诉的调查核实工作。

  3.3质控部负责申诉的受理及协调处理。

  4 工作程序

  4.1申诉

  4.1.1申诉的受理范围:

  a) 无正当理由,CQAP拒绝受理认证申请;

  b) 无正当理由,CQAP拒绝继续进行评审;

  c) 对认证决定有异议;

  d) 对CQAP签发的终止、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决定有异议;

  e) 对变更认证范围有异议;

  f) 对投诉或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

  g) 对现场检查抽样比例有异议;

  h)其它与认证服务持有异议。

  4.1.2申诉的受理

  认证委托人应在接到认证决定或措施通知后10日内向CQAP质控部提出书面的申诉要求。质控部收到申诉后,立即填写《申(投)诉材料接收受理意见表》,上报GAP认证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

  4.1.3申诉的调查及处理

  4.1.3.1GAP认证负责人视情况授权相关部门组成申诉处理工作组。申诉处理工作组应采用回避原则,工作组成员不应包括两年内与申诉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还应由与被申诉的认证活动无关的人员来执行。

  4.1.3.2申诉处理工作组应在接到授权后立即填写《申(投)诉受理决定通知书》,并寄发给认证委托人。

  4.1.3.3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诉处理工作组可采取多种措施获取证据,如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陈述、现场调查、调取书面证据、向专家咨询等,并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4.1.3.4申诉处理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填入《申(投)诉核实结论表》,上报GAP认证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

  4.1.3.5质控部根据审批意见填写《申(投)诉处理结论书》,寄发给认证委托人。

  4.1.4 处理结果反馈

  如认证委托人对CQAP的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国家认监委(CNCA)提出申诉。

  4.1.5如认证委托人认为CQAP的行为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可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述。

  4.1.5费用

  申诉处理的支出由双方根据在申诉事项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负担。

  4.2投诉

  4.2.1投诉的受理范围

  a) 投诉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产品认证不符合相应认证要求;

  b) 投诉获证组织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

  c) 投诉获证组织的相关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d) 投诉CQAP认证、管理工作质量问题;

  e) 投诉CQAP工作人员、审核人员、检查员的道德、行为、能力问题。

  4.2.2投诉的受理

  质控部负责受理投诉,提出受理意见,并填写《申诉(投)诉材料接收受理意见表》,上报GAP认证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

  4.2.3投诉的调查和处理

  4.2.3.1 GAP认证负责人视情况授权相关部门组成投诉处理工作组,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投诉情况是否属实。如属于对4.2.1中d)、e)条款的投诉,应采取回避原则。

  4.2.3.2投诉处理工作组应在接到授权后立即填写《申(投)诉受理决定通知书》,并寄发给投诉方。

  4.2.3.3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处理工作组在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填入《申(投)诉核实结论表》,上报GAP认证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

  4.2.3.4质控部根据审批意见填写《申(投)诉处理结论书》,寄发给投诉方及有必要的其它有关方。

  4.2.3.5属于对4.2.1中a)、b)、c)条款的投诉,质控部根据审批意见按照《复核和认证决定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对获证组织做出处理;属于对4.2.1中d)条款的投诉,CQAP相关责任部门应在GAP认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认证过程监控及改进程序》,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属于对4.3.1中e)条款的投诉,按国家及CQAP有关工作人员、检查员管理的规定执行。

  4.2.4如投诉方对CQAP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直接向国家认监委(CNCA)提出投诉。

  4.2.5费用

  如投诉不属实,所进行调查的费用由CQAP负担;否则由被投诉的组织负担。

  5 引用文件

  《复核和认证决定程序》 QP-203-Ⅳ-2020

  《认证过程监控及改进程序》 QP-301-Ⅳ-2020

5. 申诉和投诉处理程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