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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终止、缩小、暂停或撤消认证的条件和程序

日期:2020-06-04 作者: 来源:GAP办公室


  1 目的

  为了对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对可能做出的终止、缩小、暂停或撤消认证等监督结果进行控制,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CQAP对获证组织做出认证终止、缩小、暂停或撤消认证决定。

  3 认证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3.1 终止认证的条件和程序

  3.1.1 终止认证的条件

  对获证组织终止认证的条件包括:

  a) 获证组织的产品已经停产,不能满足国家良好农业规范标准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的;

  b) 在认证合同执行期内,获证组织提出申请要求终止的;

  c) 基于认证合同的规定,合同执行到期明确表示不续签的。

  3.1.2 终止认证资格的程序

  a) 基于3.1.1条款 a)和3.1.1条款 b)的终止认证条件,获证组织应向CQAP提交终止认证的书面申请,并陈述有关事实和理由;

  b) 获证组织与CQAP商议认证合同的处理,并按照规定缴纳认证费用和承担违约损失;

  c) 基于3.1.1条款 c)的终止认证条件, 合同执行到期则自然终止认证;

  d) 综合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管理者代表和GAP认证负责人;

  e) GAP认证负责人审定,认为获证组织符合认证终止的资格和条件,做出终止认证的决定;

  f) CQAP向获证组织发出终止认证决定书,明示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到期日后的认证证书失效,并终止授权使用认证标志。

  3.2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3.2.1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a) 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范围、现场、区域、生产线、主要过程等不再继续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附加要求;

  b) 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范围、现场、区域、生产线、主要过程等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资格。

  3.2.2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a) 获证组织向CQAP正式提交《认证变更申请表》缩小认证范围,明确申请认证产品信息和变化情况;

  b) 需要时,CQAP识别缩小认证范围后是否对仍保持认证范围内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影响。适当时,提出处理措施意见;

  c) 技术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管理者代表/GAP认证负责人;

  d) 经管理者代表/GAP认证负责人审定,认为获证组织在申请缩小认证范围不会对仍保持的认证范围产生影响,由GAP认证负责人签署换发认证证书,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e) 需要时,获证组织与CQAP修订认证合同。

  3.3暂停认证的条件和程序

  3.3.1 暂停的范围

  a) 暂停适用于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

  b) 对于同一产品不能部分暂停,应全部暂停;

  c) 暂停期间,获证组织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

  d) CQAP依据整改结果,确认是否解除暂停;

  e)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整改,将导致证书撤销;

  f) 两种暂停:自我声明的暂停和CQAP实施的暂停;

  3.3.2 自我声明的暂停

  a) 获证组织难以满足标准要求和(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获证组织可向CQAP申请暂停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在CQAP处罚期内的获证组织不适用);

  b) 该暂停不能延迟再认证日期,获证组织的认证状态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改为“自我声明的暂停”;

  c) 关闭不符合的最终期限由发出声明的获证组织设定,报送CQAP批准,并在CQAP解除暂停前关闭;

  d) 自我声明暂停同样适用于选项2的注册成员。

  3.3.3 CQAP实施的暂停

  a) CQAP可以对获证组织实施和解除暂停;

  b) 发出告诫后,如果证书持有人不能实施有效整改,应发出暂停通知;

  c) 再认证或不通知检查期间发现的不符合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存在严重威胁时,应立即对获证组织实施暂停;

  d) 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第二次不通知检查)的获证组织做出暂停处理;

  e) 由CQAP确定整改期限。

  3.3.4 暂停认证的条件

  构成下列条件之一时,CQAP将暂停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

  a) 证书覆盖范围内的获证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和食品安全事故;

  b) 非例行检查时发现获证组织的操作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严重程度尚不构成撤消认证的条件;

  c)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符合CQAP的规定;

  d) 未按期交纳认证检查费用,经指出后不予以纠正;

  e) 其它违反认证规则的情况。

  3.3.5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a) 质控部将暂停认证的建议情况填入《认证决定通知单》,提交管理者代表;

  b) 管理者代表审核、GAP认证负责人审批,做出暂停认证资格的决定;并将经审批的《认证决定通知单》转至综合部;

  c) 综合部在接到质控部转来的《认证决定通知单》后,于3个工作日内发送给获证组织,与获证组织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以书面形式明确其纠正的要求,同时,在获证组织数据库中标识证书状态;

  d) 质控部对获证组织纠正情况进行跟踪。

  纠正措施应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行召回,妥善处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

  3.4撤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

  3.4.1 撤销认证的范围

  a) 应当撤销认证的情形:有证据表明证书持有人存在欺诈和诚信问题;暂停后,证书持有人未能按期整改;有合同方面的不符合;获证产品药物残留限量不符合我国和消费国家/地区的要求;

  b) 证书撤销后,合同自动解除,禁止使用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文件、证书、认证标志等;

  c) 自证书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才能再次向CQAP提出认证申请。

  3.4.2 撤销认证的条件

  构成以下条件之一者,将撤销(全部或部分)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

  a) 暂停证书持有资格通知发出后,获证组织未按要求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b) 在证书覆盖范围内发生质量和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c) 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不符合项;

  d) 发现重大的违规行为或欺诈行为;

  e) 拒不按认证合同交纳认证检查费用;

  f) 认证证书有效期到期后,获证组织不再进行认证。

  3.4.3撤消认证资格的程序

  a) 质控部将撤销认证的建议填入《认证决定通知单》,及时转至综合部;

  b) 综合部将《认证决定通知单》进行备案并签署意见,2个工作日内提交管理者代表;

  c) 管理者代表审核、GAP认证负责人审批,作出撤销认证的决定;

  d) 综合部在接到管理者代表转来的《认证决定通知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认证决定通知单》发送给原获证组织,并负责收回并销毁认证证书、监督原获证方销毁其使用的标志等后续工作;同时,(部分撤销的)在获证组织数据库中标识证书状态,(全部撤销的)在获证企业名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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