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良好农业规范
认证合同
申 请 号:
合同编号:
注册号:
委托方(甲方):
认证方(乙方):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q初次认证q再认证q扩大认证范围q其它: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与认证方: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就良好农业规范认证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约定如下:
1.内容和范围
1.1总则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通过认证检查确认甲方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所选定的良好农业规范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以决定是否批准甲方获得或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1.2甲方可按照下列两种认证方式之一申请认证(请在方框中打“√”)
q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单一场所)
q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未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
q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
q选项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
1.3认证级别(请在方框中打“√”)
qA+级认证(一级认证)
qA级认证(二级认证)
1.4甲方申请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请在方框中打“√”)
q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qGB/T 20014.2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qGB/T 20014.3良好农业规范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qGB/T 20014.4良好农业规范第4部分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qGB/T 20014.5良好农业规范第5部分水果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qGB/T 20014.12良好农业规范第12部分茶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q其它:
1.5甲方申请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范围、收获期、产地面积、产品数量:
1.6甲方的注册地址:
1.7甲方良好农业规范生产场所及地址:
1.8甲方若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需提交经营者签约名单。
1.9甲方希望初次检查的日期为 。甲乙双方商定的初次正式检查的日期为 。
1.9.1初次检查宜选择在产品收获期进行,当包括收获后农产品处理过程时,也应同时实施检查;当无法在收获期间进行检查时,可选择其他时间进行,但乙方应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当在收获期前进行时,乙方要安排后续检查或者甲方通过传真、图片等方式提供符合性证据;当在收获后进行时,甲方应保留与收获相关的控制点符合性证据以便乙方进行验证。
1.9.2甲方申请一种以上的作物认证,如果生产期同步或相近的,检查时间宜靠近收获期;如果生产期不同步或不相近的,初次认证检查应选择在最早收获作物的收获期间进行,其他产品只有在通过现场检查或者由生产者提供可接受的证据,验证了使用控制点的符合性后,方可加入到认证证书的覆盖范围。
1.9.3检查时至少有一种当季作物,使得乙方确认任何认证的非当季作物的管理都能够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要有采收日期前三个月的记录。当季作物是指仍处在田间生长阶段、在田间尚未收获阶段或者收获后在储藏阶段的作物)。最终商定的检查时间不得延迟12个月,否则,双方需重新确认本合同。
1.10甲方通过认证检查后,乙方应按照要求为甲方颁发认证证书,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
1.10.1乙方出具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注册号
(2)证书编号
(3)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
(4)认证机构名称和标识
(5)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或标识(如果认证机构获得认可)
(6)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7)注册成员/场所名称、地址和产品。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或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注册成员的名称、地址和产品。如果获证的是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在证书或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场所名称、地址和产品。
(8)如果存在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应标明。
(9)认证选项和认证级别
(10)认证产品范围
(11)如果果蔬产品未经处理或不包括收获,应标明。
(12)认证依据及版本号
(13)发证日期: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
(14)证书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1.10.2认证注册有效期为一年,(若在有效期内扩大认证范围,新证书与原证书的注册号、有效期相同),在证书有效期内乙方将按照良好农业规范要求对甲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植物病、虫、草、鼠害疫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向乙方及时报告,为保证认证的有效性,乙方可适当增加监督检查次数。
1.11甲方通过认证后,乙方有权在证书有效期内对甲方的GAP生产体系每年进行不通知检查,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首次不通知检查),则乙方对甲方做出警告处理;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第二次不通知检查),则乙方对甲方做出暂停处理;在证书失效前,若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由于合同终止致使甲方证书失效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造成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关于再认证。
证书到期前,应由乙方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再认证,并按照GB/T20014相关国家标准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审核/检查。否则,证书状态将由“已认证”更改为“到期失效”。
1.12.1乙方在证书失效前8个月内对甲方进行再认证审核/检查,由于未在生产季节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再认证审核/检查时,甲方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向乙方申请延期,并由乙方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延长证书的有效期后,再认证检查可在证书失效日后最长4个月内实施。但两次再认证检查之间的最小时间间隔不能小于6个月。
1.12.2对于选项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再认证检查,对其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应参考每年不通知检查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最低数量不少于当前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平方根。
1.12.3再认证检查时间安排。
(1)对作物类证书持有人进行再认证检查时,宜在生产季节实施检查,农场应正在进行相关产品生产或处理活动(不能仅有储藏活动),以确保检查活动验证所有申请认证的作物都符合标准要求。
(2)对于选项1,当认证范围包括产品处理时,应每年对农产品处理场所进行检查,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保每两年至少一次在有农产品处理现场时(不应仅是储藏)进行检查。风险评估应考虑是否进行产品包装、已知的与申请认证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国家认监委提出的重点审查要求等。乙方应在记录中明确所选择检查频次的理由。
1.12.4再认证证书生效日期为上一张认证证书生效日期增加一年。如果乙方在证书到期之后做出认证决定,则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为认证决定的日期,但认证周期保持不变,再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上一张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增加一年。为保持认证过程持续不间断,检查员每年应完成完整的检查表和验证过程。
1.12.5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证书有效期可最多延长4个月:
(1)在证书的原有效期内,再认证申请被乙方受理,开始下一个认证周期;
(2)在证书延长期内,对证书持有人实施再认证检查。
1.12.6当证书持有人受到乙方的制裁或者申请延长证书有效期的情况下,证书有效期可以被缩短或延长。证书持有人未申请延长证书有效期,则证书过期后由乙方进行检查应有充分的理由,并开始新的认证周期。如果认证委托人申请保持原有认证周期,也可通过将证书截止日期设置为以前的日期,并恢复旧的认证周期。如果实施了证书延期,认证周期不能改变。如果证书到期失效,则应执行初次认证检查程序。
1.12.7证书持有人扩大证书范围时,应全面评价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再次颁发证书前应验证所有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
2.认证费用(以人民币计算)
2.1甲方在收到乙方收款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具体费用明细见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收费标准。
□初次认证费用共计:(? )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
□再认证费用共计:(? /年×3年)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年。
2.2认证费用分2次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两次支付的,在签订协议后支付总费用的70%(? ),款到后确定检查日期;取证前支付剩余30%(? )的余款。一次性支付的,在颁发证书前,全部支付。
2.3认证范围如发生变更视为首次认证。
2.4乙方检查员到甲方实施现场检查期间的交通及住宿费由甲方按实际支出承担。
3.认证风险
3.1甲方建立的良好农业规范如不符合或不能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时,甲方将承担不被批准认证注册/被暂停/撤销认证注册资格的风险。
3.2对在检查过程中因乙方过失造成甲方的意外损失,乙方仅以本合同约定的认证费用为限。
3.3甲方应承担因证书误用或认证标志使用不当而引起的乙方损失。
3.4由于甲方良好农业规范删减不恰当而造成检查过程的变更,甲方应承担检查变更所发生的后果和费用。
3.5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推迟检查时间,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可以不承担相关责任。
3.6由于甲方弄虚作假而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给乙方带来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7甲方获得GAP认证证书后,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的责任
4.1至少在现场检查前一个月向乙方提供认证申请书及相关的附件材料(必要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2在乙方进行现场检查时应提供至少三个月的完整生产记录。为乙方检查组进入检查区域、调阅文件记录、安排被访问人员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4.3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填写申请书、调查表。本合同依据甲方提供的申请书、调查表所陈述的信息做出规定,若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而给检查造成负面影响,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4.4按时向乙方交付本合同规定的费用。
4.5配合乙方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抽样。
4.6配合乙方接受认可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安排的见证检查。
5.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5.1以书面或网上公布等方式向甲方提供所有与该认证有关的公开性文件。
5.2应在收到甲方申请书14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初次认证审核或不符合项关闭后28天内做出认证决定。
5.3在现场检查前,对甲方的操作性规范文件、管理体系文件(适用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充分性机遇认证要求的符合性,保存评审记录。向甲方提供检查组成员名单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开展工作,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检查计划及文件审核报告。
5.3.1对于选项1(不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乙方应对甲方所有注册生产场所和/或处理厂按照GB/T20014相关国家标准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进行通知检查。
5.3.2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是确定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样本的重要依据。对于选项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乙方应首先对甲方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及内部审核/检查的独立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和审核,覆盖所有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场所和人员。
5.3.3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过程应包括首次会议、文件评审、记录评价、对已实施的内部审核和内部检查的评审、与关键员工的面谈、末次会议(包括对发现的不符合的沟通),还应将内外部审核和检查结果进行比较,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5.3.4乙方检查组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根据组织结构和抽样程序,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样本。初次认证、认证要求表更或证书持有人更换认证结构上,抽样数不少于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如有小数向上取整)。审查认证产品涵盖多个模块时,应按照对模块进行分类和随机抽样,每个类别的样本也应不少于本类产品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
5.3.5对列入抽样的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应在48小时内告知。
5.4在授权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按约定日期实施认证检查、出具检查报告。报告应叙述现场审核/检查情况,就审核/检查证据、审核/检查发展和审核/检查结果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的描述,以利于甲方理解。
5.5乙方应在甲方不符合项关闭后的28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在甲方满足GB/T20014相关国家标准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并在乙方网站上公布。对选项2的认证,证书持有者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5.6维护认证的公正性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各类资料和信息,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2014 )规定的应公开的信息和法律的要求除外。
5.7如认证证书已经处于证书暂停、撤销状态,乙方应及时以信函或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并将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注明甲方的认证状态为“自我声明的暂停”或“乙方实施的暂停”或“证书撤销”。
5.8对于甲方在生产活动技术及管理体系发生的重大调整或变动,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其实施附加检查并收取相应的检查费用。
5.9对国家规定的认证规则、要求发生更改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5.10为甲方申请注册时,若发现认证委托人有滥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宣传的问题,则其违规的相关信息将录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5.11在获知乙方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证书持有人及生产场所所在地的认证监管部门通报。
5.12乙方应当建立适当的管理制度,对获证后的甲方是否持续有效符合标准、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情况进行有效跟踪审核/检查,开展不通知检查、根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采取警告、暂定、撤销等适当的处罚措施。
5.12.1不通知检查
(1)不通知检查抽样应综合考虑认证范围的总体数量、地理位置、产品类型、历史检查情况等因素。
(2)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应按类别分别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每个类别每年都应至少实施一次不通知检查。
(3)应提高初次认证未在收获期进行检查的证书持有人的抽查几率。
(4)实施不通知检查时应在48小时内告知证书持有人并提供检查计划。
(5)不通知检查可只对标准适用的1级和2级控制点进行检查,不通知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处理与通知检查要求一致。
(6)对于选项1(不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乙方应每年至少对不少于该类证书年度发证数量10%的证书持有人实施不通知检查。当认证机构发放的该类认证证书数量少于10张时,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1家。
(7)对于选项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乙方每年应对不少于该类证书年度发证数量10%的证书持有人实施不通知检查。当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数量少于10张时,每年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1家,如果证书数量仅为1家,则应至少每2年对其进行一次不通知检查。不通知检查时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总数平方根数的50%,如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则还应审核证书持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5.12.2处罚。
适用于乙方对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处罚。认证机构采取处罚措施后,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或其注册成员)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纠正或制定纠正措施的,不得撤销处罚或恢复证书,证书持有人也不得转换认证机构。处罚分为警告、暂停和撤销。
(1)警告。认证机构发现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存在不符合时,可以进行警告;初次现场检查期间对认证委托人提出警告的,应在检查后的3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应重新对认证委托人进行现场检查;再认证或不通知现场检查期间发现不符合的,证书持有人应在28日内进行整改;检查员应依据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的影响程度,评价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并确定不超过28天的具体整改期限;认证机构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首次不通知检查)的证书持有人做出警告处理。
(2)暂停。适用于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但对于同一产品不能被部分暂停,只能被全部暂停。暂停期间,证书持有人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认证机构应依据证书持有人整改结果,确认是否解除暂停。
a)认证机构可以对证书持有人实施和解除暂停。
b)认证机构发出警告后,如果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有效整改,应发出暂停通知。
c)再认证或不通知检查期间发现的不符合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存在严重威胁时,认证机构应立即对证书持有人实施暂停。
d)认证机构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第二次不通知检查)的证书持有人做出暂停处理。
e)整改期限由认证机构确定。
(3)撤销.以下情况认证机构可对证书持有人做出撤销的处罚:a)有证据表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存在欺诈和诚信问题;b)获证产品药物残留限量不符合我国和消费国家/地区的要求;c)暂停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未能按期整改;d)证书持有人存在合同方面的不符合。证书撤销后,合同自动解除,禁止证书持有人使用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文件、证书、认证标志等。自证书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才能再次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
9.3跟踪调查
乙方应对获证后的甲方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如果认证机构获知可能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信息(如:超过最高农残限量,微生物污染等),则应要求证书持有人进行自查和对认证档案、记录进行全面追溯(包括物料平衡等),并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需要实施产品检测,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由证书持有人提供合理的抽样规则。认证机构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评估,发现违反本规则或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应按9.2规定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处罚。
6.获证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必须对认证范围内认证产品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的符合性负责。
6.2甲方有责任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最新资料及相关数据,例如农场或生产面积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变动。
6.3甲方必须承诺遵守《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包含的所有要求。
6.4甲方应保证其分包方必须遵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规定。
6.5甲方应保证对所申请认证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对种植场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6.6甲方必须向乙方做出正式声明,说明其申请认证的产品所要销售或出口的消费国家/地区并符合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产品消费国家/地区名单及其残留限量要求)。
6.7始终遵守认证的规定,按与乙方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维持和改进良好农业规范。
6.8甲方对乙方的认证决定或现场检查抽样比例等持有异议,可在决定告知后10日内向乙方申诉。乙方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诉。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6.9在证书有效期内,有权提出扩大、变更认证范围,但是否需要对扩大和变更的范围进行重新检查,由乙方决定。
6.10在证书有效期内,在难以满足标准要求和(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可向提出“自我声明的暂停”或“撤销证书”申请,申请暂停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在认证机构处罚期内的证书持有人不适用),该暂停不能延迟再认证日期。
6.11甲方的生产活动及管理体系如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动、或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暂停认证证书、标志和标签的使用;
6.12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6.13按《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第11款的规定使用认证证书、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当受到乙方暂停证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直到解除暂停。
6.14当被乙方实施暂停、撤销证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被暂停、撤消认证的产品不得以良好农业规范生产的产品形式投放市场,对有潜在缺陷的认证产品宜采取纠正措施,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召回产品。
6.15保存甲方的顾客或相关方提出的所有投诉及相应纠正措施记录,并在乙方要求时提供。
6.16为乙方进行监督、扩大范围、不通知检查和解决投诉/申诉(包括审查文件、进入需要的区域、调阅文件记录、安排受访问的人员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6.17根据甲方通知,对国家规定的认证规则、要求的变化,提供根据新的规则要求所对应做出的调整和变更信息。
7.争议
7.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7.2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则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7.3按司法程序解决。
8.承诺
8.1甲方应得到乙方提供的有关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方面的公开文件,了
解所有条款,并同意履行本协议所有内容、遵守乙方的所有认证要求并
及时向乙方通报变更信息。
8.2甲方应接受乙方及乙方相关主管机构实施的见证评审和/或非例行检查。
8.3乙方应把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的详细资料、生产过程、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作为机密,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但下列情况除外:
A)甲方书面许可;
B)甲方已公开的资料;
C)乙方签署此合同前已得到的信息;
D)甲方同意公开的与认证有关的信息;
E)法律另有要求时;
F)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9.终止或中止
9.1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且应当支付未履行的服务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9.2服务合同已经签订,但甲方未履行4.2条款时,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如果甲方未按照4.3条款履行时,乙方有权扣留甲方的认证证书,直到4.3条款得到执行。
10.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均无需为其在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由于下列事件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和迟延履行承担责任:该等事件是不可预见、其发生和后果是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大规模罢工、暴乱和其他突发事件等,直接影响了本服务合同的履行或导致本合同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成为不可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30天内,向另一方提供该等事件发生的详细信息以及证明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有效证明。该等证明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基于事故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双方需协商并决定是否要终止本合同,或解除相关方的部分责任,或延迟履行本合同。
11.其它约定:
11.1
11.2
11.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认证合同及续签最长有效期4年。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单位: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农行朝阳区支行营业部
行号:130
账号:11041601040003580
甲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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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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