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对证书和标志的管理使用满足有关规定。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中心对GAP认证证书及相关标志的管理。
3.职责
3.1综合部负责GAP认证证书制作、发放和注册登记备案事宜;
3.2审核部负责在监督审核时对获证组织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3监管部负责在证书有效期内其他情况下对获证组织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4.工作程序
4.1认证标志:
一级认证标志二级认证标志色标
4.2认证证书
4.2.1认证证书内容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
●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名称和标识
●获得认可领域的认证证书加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机构认可标识
●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在证书的附件中列出该组织涵盖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
●认证选项
●注册号
●证书号
●认证产品范围
●对果蔬类如未经处理,应声明
●认证依据的良好农业规范标准号
●发证时间
●证书有效期
4.2.2认证证书编号:由认可注册号、年份号、标准代号、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顺序号和后缀构成,格式如下:
4.3证书颁发
4.3.1中心技术委员会依据《GAP认证决定管理程序》做出符合要求认证决定后,由中心主任签发认证证书,给予认证注册。
4.3.2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的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涵盖的所有农业生产者/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
4.3.3GA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当颁发或再次颁发认证证书时,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不符合项关闭后满足规定的要求后,通过认证决定的日期。
4.3.4对证书有效期的表述:如颁证日期为2006年5月2日,有效期则为:2006年5月2日至2007年5月1日。
4.3.5综合部在技术委员会评定通过后,在一周内根据《GAP证书内容确认单》制作证书,证书使用中文和英文打印,同时做好《证书发放登记表》。
4.4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4.4.1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的规定。
4.4.2申请人在获中心颁发的认证证书后可以在非零售产品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获得认证的茶叶及认证证书中覆盖了农产品处理范围的果蔬可以在零售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认证证书号,经许可,可以在认证标志下标注“经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认证”字样。
4.4.3认证证书持有人经将认证标志使用范围、品种、数量、规模、方式等报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注册备案,方能使用。
4.4.4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严格有效的控制。
4.4.5认证证书持有人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误导公众。
4.4.6认证证书和标志只能由获证方在获准认证范围内使用,不允许扩大使用范围、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转送,出售或借用、冒用。
4.5对获证组织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的监督
4.5.1监督方式包括两种:
4.5.1.1审核监督
审核部委派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或复评时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详见《GAP认证监审和复评管理程序》。
4.5.1.2日常监督
监管部负责在证书有效期内其他情况下对获证组织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a)向社会公布已颁发认证证书信息及标志使用规定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社会监督;
b)关注客户投诉、举报;
c)关注证书持有人相关信息,多渠道获取证书持有人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
4.6处罚原则
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处罚的方式包括:告诫、暂停和撤销
4.6.1告戒
当获证方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第一次滥用标志和证书情况时,将被处以告戒的处罚。
4.6.2暂停
如果认证证书持有人从告诫之日起28天内没有对告诫的问题实施有效的整改,则处以暂停的处罚。暂停的方式视标志或证书使用的程度,若在所有的产品中错误地使用标志或证书,且在规定的告诫时间内未完成整改,则完全暂停;若仅在部分注册产品中错误地使用标志或证书,且在规定的告诫时间内未完成整改,则部分暂停。暂停的持续时间由中心决定,最长为6个月。如果在以后的检查/审核中发现重复出现同样的问题,则证书会被撤销。
暂停将会持续到有证据证明引起暂停处罚的原因已经整改,由中心来完成一次预先通知的或不通知的确认检查/审核,符合要求后暂停才能解除。
4.6.3撤销
暂停期满之后,如果暂停仍然没有解除,将撤销证书,并解除中心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
4.6.4暂停、恢复、撤销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消认证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5.引用文件
《认证决定管理程序》PM-11
《GAP认证监审和复评管理程序》PM-13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消认证的条件和程序》PM-15
6.记录
《证书发放登记表》PM-12/R01
《GAP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备案表》PM-12/R02
编制人:陈丽敏签字:
审核人:李清泽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