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12-28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农质发[2017]9号
山东、广东、四川省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6〕8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和追溯制度建设,农业部决定在部分省先行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家追溯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是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农业信息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近几年的中央1号文件多次提出,要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农产品监管追溯信息平台。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提出“五区一园四平台”建设,进一步明确了追溯管理工作要求。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有利于积极开展农产品全程追溯管理,提升综合监管效能;有利于倒逼生产经营主体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好第一责任;有利于畅通公众查询渠道,提振公众消费信心。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于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能力、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今年6月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将上线试运行,农业部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四川、山东、广东3个省开展国家追溯平台试运行工作,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全面检验国家追溯平台各项业务功能、各项性能指标和实际应用效果,完善优化国家追溯平台,探索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运行管理方式,健全完善追溯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开展追溯管理试点奠定实践基础。
二、开展方式
(一)部省联动推进。建立追溯试运行部省联动机制,推动试运行工作高效开展。农业部负责试运行总体部署,编制技术指南,统一制定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运行省按照部里统一要求,组织落实试运行各项任务,推进实现以责任主体和产品流向为核心的追溯管理,探索推进部省平台互联互通。
(二)县域整建制运行。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先行先试作用,每个试运行省择优确定2—3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整建制开展追溯、监管、监测和执法业务应用工作,有条件的试运行省也可以扩大试运行区域范围。
(三)规模企业带动。推动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三品一标”等规模化生产主体先行加入国家追溯平台,以规模化主体为支撑节点和纽带,发挥其号召力和影响力,通过“大手拉小手”的方式,逐步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陆续加入国家追溯平台。
(四)重点品种示范。每个试运行省应在苹果、茶叶、生鲜乳、生猪和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中,选择生产交易量大、流通占比高的2—3个品种开展试运行工作。其中,生猪应作为必选品种,加强省际间的衔接和对比。
(五)协作机制驱动。试运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从种养殖环节入手,率先实现生产环节可追溯管理。在此基础上,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商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入市索取追溯凭证制度或跨部门追溯平台对接,形成倒逼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开展平台试运行,不断调整优化平台的功能和机制,确保平台运行稳定、功能设置合理、制度机制健全、数据互联共享。试运行结束后,积极开展追溯试点,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一)平台运行稳定。国家追溯平台系统软件、硬件设备、通信环境、网络安全等功能性能稳定可靠,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追溯平台设计要求,具有持续正常运行能力,能够支撑大并发访问。
(二)功能设置合理。国家追溯平台追溯、监管、监测、执法等各项业务功能模块和操作流程满足实际需求,业务功能齐全完备,满足信息采集、信息查询、数据共享和分析决策等主要功能实现。
(三)制度机制健全。健全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追溯流程,统一追溯标识。创新工作方法,推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探索建立运行推广新方式。在试运行地区范围内,率先实现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和“三品一标”等规模化主体100%入网注册。
(四)数据互通共享。探索与试运行省级追溯平台、农业行业平台有效对接模式,力争实现跨平台互联互通,推动追溯管理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实现全国追溯“一盘棋”。
四、主要任务
试运行期间,各试运行地区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运行地区试行)》(附件)的要求,完成以下几项任务。
(一)开展业务培训和注册管理。农业部对试运行省进行培训,指导试运行工作规范开展。试运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备业务人员,加强对试运行县的业务指导和操作培训,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试运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试运行县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入国家追溯平台,开通国家追溯平台使用权限。
(二)全面推进追溯业务应用。试运行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业务人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各项业务,规范采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检测、执法各类信息,加强追溯信息线上监控和线下监管,并对国家追溯平台功能模块、性能指标、业务数据等运行状况进行全面应用和实践检验。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标准。农业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制定完善编码规则、数据格式、接口规范等技术标准。试运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试运行实际,对农业部制定的追溯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修改完善意见。试运行结束后,农业部组织试运行省对追溯制度规范、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南进行全面修改完善,并正式印发各地实施。
(四)推动追溯平台互联互通。国家追溯平台与已有的省级追溯平台、农业行业平台是共生互补的关系。农业部建立追溯信息共享机制,统一制定接口规范要求,积极推进国家追溯平台与已有平台的对接,推进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有序发展。
(五)全面完善国家追溯平台。各级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和问题反馈机制,及时将试运行地区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进行收集、汇总和报送,由农业部综合分析各类问题和意见建议,调整完善业务流程,优化功能模块,提高用户体验和应用效果。
五、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7年6—7月,完成国家追溯平台工作部署,全面做好试运行方案制定、制度规范起草、技术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安排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准备阶段。2017年7—8月,农业部集中对试运行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试运行地区组织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操作培训。试运行地区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完成主体注册信息采集工作。
(三)应用阶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全面组织开展国家追溯平台业务应用,全面检验平台功能和性能指标,健全完善追溯平台功能和管理制度规范。
(四)总结阶段。2018年2—3月,试运行省对试运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试运行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升国家追溯平台推广应用水平。农业部适时对试运行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试运行组织领导,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制定本省试运行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地、县、乡镇各级职责,加强人员指导培训,提高组织保障水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请农业厅牵头。
(二)积极部署推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择优确定试运行县,制定并组织落实试运行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操作规范,明确业务管理人员和上机操作人员,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工作部署到位。
(三)强化绩效考核。试运行省农业部门要把试运行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并增加考核分值。我部将在试运行期间组织督导组,对试运行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试运行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政策保障。试运行省要加大对追溯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国家追溯平台应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三品一标”认证等扶持政策挂钩机制,整合项目资金资源,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国家追溯平台,增强实施动力。
(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广泛宣传国家追溯平台试运行阶段性进展及成效,普及追溯知识,培育追溯文化,提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知度,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营造国家追溯平台试运行良好社会氛围。
各试运行省的试运行实施方案请于6月28日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并抄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杨岚;电话:010—59191880;传真:010—59193157。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人:杨玲;电话:010—62194726;传真:010—62191709。
附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运行地区试
行)
农业部
2017年6月23日
附件1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试运行地区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能力,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追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运用信息化的方式,跟踪记录生产经营责任主体、生产过程和产品流向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满足政府监管和公众查询需要的管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屠宰厂(场),其他主体参照本办法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编制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制定追溯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家追溯平台,统一追溯标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国家追溯平台,开展责任主体和产品流向的追溯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农产品入市索取追溯凭证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将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章 追溯运行
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登陆国家追溯平台,填写主体信息,上传证明材料,提交注册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开通国家追溯平台使用权限,生成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身份标识。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普查,建立监管名录,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登陆国家追溯平台进行主体注册。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加入国家追溯平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签订追溯协议。协议中应载明信息采集、信息传递、扫码交易等相关追溯责任义务及信息真实性承诺。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实施追溯管理的必要装备条件,履行追溯义务。
第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追溯平台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如实填报产品名称、来源、数量等基本追溯信息。加入地方或行业追溯平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还需如实填报投入品使用、农事操作等生产过程信息。
农产品交易时,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扫码的方式,向下传递追溯信息,建立完整的追溯链条。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具备赋码条件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加施追溯标识。农产品交易时,产品包装未改变的,不重复加施追溯标识。没有加施追溯标识的产品,提供追溯凭证。
第十四条 农产品在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时,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入市追溯凭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地巡查、执法检查和抽样检测过程中,应当扫描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身份标识,采集监管、执法、监测等业务数据,及时上传信息至国家追溯平台。
第三章 管理运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控、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追溯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一)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采集义务,故意或恶意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
(二)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传递义务,造成追溯信息和追溯链条不能向下传递的;
(三)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盗用、冒用、伪造电子身份标识、追溯凭证及产品追溯标识的;
(四)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追溯批次管理规定,故意或恶意造成产品混批,导致线上信息与线下实物不符,欺骗消费者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挖掘利用国家追溯平台采集的大数据资源价值,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分析决策和应急指挥调度能力。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应用国家追溯平台查询追溯信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23日起在试运行地区试行。
附件2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运行技术指南(试行)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运行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运行准备
(一)软硬件环境准备
1. 国家追溯平台
农业部提供国家追溯平台,包括追溯、监管、监测和执法等业务系统,各级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以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直接使用国家追溯平台开展各项业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信息网网址:http://www.qsst.moa.gov.cn。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图1-1:登录界面图
2. 各类用户硬件配备
运行地级市、县各类机构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国家追溯平台进行业务操作需具备相应的硬件环境。运行地区各类机构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在充分利用现有办公设备基础上,配备必要硬件设备。
各类主体运行国家追溯平台所需详细硬件配置建议如下表:
机构名称设备名称用途备注
监管机构方案1:PDA用于开展监管业务应用,可扫描主体身份码和产品编码,及时采集录入监管信息,在线打印监管结果及相关信息。根据地方实际,在方案1、方案2中任选其一。
方案2:
智能手机+
蓝牙打印机用于开展监管业务应用,可通过智能手机扫描主体身份码和产品编码、及时采集录入监管信息,通过蓝牙打印机在线打印监管结果及相关信息。
检测机构二维码专用打印机用于实验室打印样品编码或产品编码。
智能手机用于开展监测业务使用,可扫描主体身份码和产品编码,及时采集录入抽样信息。
Ukey用于检测机构用户管理。农业部向检测机构免费提供Ukey。
执法机构方案1:PDA用于开展执法业务应用,可扫描主体身份码和产品编码,及时采集录入执法信息,在线打印执法结果及相关信息。根据地方实际,在方案1、方案2中任选其一。
方案2:
智能手机+
蓝牙打印机用于开展执法业务应用,可通过智能手机扫描主体身份码和产品编码,及时采集录入执法信息,通过蓝牙打印机在线打印执法结果及相关信息。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办公电脑+扫码枪用于操作国家追溯平台系统软件,处理相关业务。
二维码专用打印机用于打印国家追溯平台产品批次码和入市追溯凭证等编码。
方案1:PDA用于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和开展“扫码交易”等操作,打印产品编码。根据地方实际,在方案1、方案2中任选其一。
方案2:
智能手机+
蓝牙打印机智能手机用于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和开展“扫码交易”等操作,蓝牙打印机用于打印产品编码。
根据硬件配备情况,建议不低于以下配置参数。
序号名称建议配置
1办公电脑+扫码枪办公电脑处理器:P4(奔腾4)以上,2.0G;显卡:2G显存;内存:4GB;硬盘:500GB以上;外设:鼠标、键盘。操作系统建议使用windows xp或windows7及以上系统。浏览器建议使用IE 9.0及以上版本。
扫描枪扫描模式:影像式;支持接口:USB;连接方式:USB数据线;旋转视角:+/-180度;倾斜视角:+/-60度;偏移视角:+/-50度;扫描速率:每秒传输帧数达到64帧;一维条码:39码、UPCA、UPCE、交叉25码、128码、EAN13、EAN8、HBIC(带校验符的39码)、库德巴码、工业/交叉25码、储运码、UPC2、UPC5、93码、邮电25码(中国)、UCC/EAN码、矩阵25码、POSTNET码等;二维条码:PDF417、QR coed、Maxicode、datamatrix等。
2二维码专用打印机
(检测机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打印方式:热敏/热转印;分辨率≥203 dpi;打印宽度≥104mm;打印速度≥102mm/s;存储器:SDRAM:8MB;通讯接口:串+USB2.0/并;支持一维条码、二维条码的读取;介质类型:标签纸(含PET等材质)、连续纸、黑标纸等;支持条码、二维码的打印。
3蓝牙打印机打印方式:热敏/热转印;分辨率≥203 dpi;打印宽度≥84mm;打印速度≥76mm/s;通讯接口:串+USB2.0/并;介质类型:标签纸(含PET等材质)、喷墨或普通打印纸、连续纸、黑标纸等;支持条码、二维码的打印。
4PDA屏幕:5.2英寸TFT彩色触摸屏,配触摸笔;CPU≥1.2Ghz;操作系统:安卓系统;内存容量≥1GB;支持一维、二维码的读取扫描;支持单据打印。
5智能手机系统:安卓3.0以上或IOS7以上;CPU:双核1.5GHZ以上;内存:1G以上;屏幕分辨率:960×480以上;像素:800W以上。
(二)网络环境准备
国家追溯平台是基于互联网设计的系统,操作时终端设备需具备能够访问互联网的条件。部省市县乡各级机构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操作国家追溯平台相关业务时,电脑端上网速度不低于1兆(MB)带宽,手机端或PDA上网至少具备3G网络,且能够独立访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信息网网址:http://www.qsst.moa.gov.cn。
(三)人员配备及账号管理
开展国家追溯平台运行工作时,各部门应配备相关人员。一是部省市县各级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配备用户管理员和用户,二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配备业务操作人员,三是国家追溯平台软件开发单位配备专业的技术团队、实施团队、培训团队和服务团队等。四是国家追溯平台系统集成单位配备技术支持工程师。五是国家追溯平台项目监理单位配备项目监理人员。
各机构账号类别及权限设置如下:
机构名称帐号类别描述备注
监管机构用户管理员
账号1.负责分配管理下级监管机构和本级检测、执法机构用户管理员账号。
2.监控和管理本级和下级各类用户使用国家追溯平台情况。
3.负责分配本级用户账号及权限。根据地方实际,
灵活配置角色,
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用户账号1.负责使用国家追溯平台开展日常工作。
2.培训、指导各级各类机构工作开展业务操作。
3.处理本级和下级监管机构、本级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交的各种申请。
4.收集整理平台使用情况和问题建议。
检测机构用户管理员
账号负责分配本级用户账号及权限。
用户账号1.使用国家追溯平台开展检测信息采集和应用。
2.收集整理平台使用情况和问题建议。
执法机构用户管理员
账号负责分配本级用户账号及权限。
用户账号1.使用国家追溯平台开展执法信息采集和应用。
2.收集整理平台使用情况和问题建议。
农产品
生产经营
主体用户帐号1.使用国家追溯平台采集录入生产经营追溯信息。
2.使用国家追溯平台生成和打印追溯编码。
技术支撑单位配备如下:
机构名称角色配备人数岗位职责
软件开发单位软件实施组6—10名1.制定现场实施计划,承担现场实施工作。
2.实施现场的沟通交流和协调。
3.现场对用户操作指导。
4.收集用户问题和需求。
5.系统部署和使用手册等文档的编制。
6.负责远程处理及解答用户使用问题。
技术研发组20—30名1.分析用户需求、完善平台需求。
2.根据用户反馈需求,迭代或开发功能模块。
系统运维组2—3名1.对国家追溯平台系统进行运行监控,保持平台稳定运行。
2.对平台系统业务功能等进行监控。
系统培训组5—8名根据运行地区培训安排对用户进行系统培训。
文案策划组2—3名负责编制平台系统相关技术、实施等文档。
技术支持组(服务团队)3—5名1.负责热线电话接听,问题解答。
2.通过电话和远程桌面等方式,远程解决用户使用问题。
3.负责收集用户通过电话、QQ、微信等方式提交的需求。
4.负责用户问题跟踪、回访。
系统集成单位技术支持人员1—2名1.负责设备安装调试、系统集成等。
2.监控系统性能、软件运行、网络环境等工作。
3.组建国家追溯平台集成团队,负责国家追溯平台系统集成的设计,规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
4.处理硬件设备、系统软件、支撑组件和系统集成各种突发事件等。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2—3名1.对国家追溯平台实施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项目运行工作情况。
2.及时发现运行期间潜在风险并进行严格控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3.协助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四)制度规范准备
农业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国家追溯平台主体注册管理办法》和《国家追溯平台追溯业务操作规范》等制度文件,统筹全国追溯管理工作,规范各类用户开展追溯、监管、监测和执法业务工作;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专用术语》《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基础数据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基础代码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数据接口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编码规则与标识格式》《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数据格式规范》《农产品分类与代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操作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技术指南》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系统操作手册》等相关文件。
(五)上线准备
为保障国家追溯平台运行工作有序进行,农业部在国家追溯平台运行上线前做好相关工作。召开工作部署会和上线启动仪式,邀请相关领导、专家以及试运行省代表参加,提高各参与主体的重视程度,邀请主流媒体参与报道,加大宣传力度,为试运行工作营造氛围;举办国家追溯平台运行业务培训,讲授国家追溯平台的各项业务;开通国家追溯平台微信公众号,利用新媒体渠道及时报道运行工作进展。
二、培训指导
(一)集中培训。一是农业部将于2017年6—7月组织3次培训会,统一组织各试运行地区省级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讲授国家追溯平台业务流程、系统功能和相关操作等内容。二是农业部培训会后,试运行省级监管机构立即组织试运行地级市、县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培训场地应具备上机操作环境,国家追溯平台软件开发单位派出培训讲师现场集中授课和技术指导,使各类用户熟练掌握国家追溯平台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三是省级培训会后,试运行县监管机构立即组织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集中培训,国家追溯平台软件开发单位讲解国家追溯平台业务流程、系统功能和相关操作等内容。
(二)自助学习。国家追溯平台开设网络课堂,各级用户可登录国家追溯平台,在线查看国家追溯平台使用视频或操作手册,提高业务操作水平。
(三)业务指导。部省市县各级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指导下级机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展主体注册、追溯信息采集、追溯编码使用及追溯信息应用等业务操作,确保各级工作正常开展,数据及时采集。
(四)技术支持。国家追溯平台软件开发单位通过电话和远程桌面等方式,指导各级机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操作人员开展功能应用和业务操作,必要时提供现场一对一支持,帮助用户诊断并解决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三、 业务应用
(一)主体注册。国家追溯平台为各类用户提供主体注册和帐号权限分配功能。一是部级监管机构用户管理员通过国家追溯平台分配本级检测机构、执法机构和省级监管机构的用户管理员账号及权限;二是省级监管机构用户管理员通过国家追溯平台分配本级检测机构、执法机构和地市级监管机构的用户管理员账号及权限;三是地市级监管机构用户管理员通过国家追溯平台分配本级检测机构、执法机构和县级监管机构的用户管理员账号及权限;四是县级监管机构用户管理员分配本级检测机构、执法机构的用户管理员帐号及权限,分配乡镇监管机构的用户账号及权限;五是各类机构用户管理员登录国家追溯平台,分配本机构用户账号,开通使用权限;六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国家追溯平台进行在线入网登记申请,填报基础信息,由县级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开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用户账号和使用权限。
业务场景如下:图3-1:机构权限分配流程图
图3-2: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注册流程图
(二)监管业务。国家追溯平台为各级监管机构提供基地巡查和任务发布信息化管理手段。一是各级监管机构通过国家追溯平台发布基地巡查、风险监测(例行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等任务和通知公告;二是各级监管人员通过国家追溯平台接收任务,开展基地巡查工作,使用移动APP扫描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身份码,查看主体信息,采集录入监管信息,实现监管信息与主体注册信息关联;三是监管人员如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未登记,采集录入主体、产品和监管信息;四是监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可通过国家追溯平台移交执法机构,由执法机构开展后续工作。
业务场景如下:图3-3:监管业务流程图
(三)监测业务。国家追溯平台为各级检测机构提供风险监测(例行监测、专项监测)和监督抽查信息化管理手段。一是检测机构接收风险监测(例行监测、专项监测)并开展工作;二是抽样人员使用移动APP扫描主体身份码,获取样品信息,填写抽样信息,实现样品信息与主体注册信息关联;三是抽样产品缺乏产品编码时,采集录入产品信息;四是检测机构接收监督抽查任务或执法机构委托任务抽样单并开展工作;五是检测人员在实验室检测时,使用国家追溯平台录入检测结果;六是检测机构开展数据汇总分析,并将结果上报至任务下发机构。
业务场景如下:
图3-4:监测业务流程图
(四)执法业务。国家追溯平台为各级执法机构提供执法信息化管理手段。一是各级监管机构通过国家追溯平台向执法机构发布工作任务;二是执法机构接收工作任务并开展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使用移动APP扫描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身份码,查看主体信息,采集录入执法信息,实现执法信息与主体注册信息关联;三是执法人员如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未注册,采集录入主体、产品和执法信息;四是执法机构通过国家追溯平台向检测机构提交监督抽查抽样单;五是执法机构在开展行政执法时,如有需要,可通过国家追溯平台向检测机构发布监测任务;六是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在国家追溯平台查看工作执行情况。
业务场景图如下: 图3-5:执法业务流程图
(五)追溯业务。追溯业务是国家追溯平台的重点,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集生产和流通信息。一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完成主体注册后,登录国家追溯平台,采集录入产品信息和批次信息,生成产品追溯码,可打印;二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完成产品信息采集后,进入农业部门所管辖的流通环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确定下游主体后,通过移动APP扫描下游主体用户码,填写交易信息以及相关承运、贮藏等追溯信息,提交国家追溯平台,下游主体即刻收到推送信息,交易确认后,生成产品追溯码,下游主体不能及时申请主体用户码的,由上游主体手动记录相关追溯信息,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三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完成产品信息采集后,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时,选择入市操作,如实填报交易信息,生成并打印入市追溯凭证并交给下游主体。
业务场景图如下:图3-6:追溯业务流程图
(六)大数据应用。分析决策系统通过数据统计分析、GIS区域分析、风险预警和指挥调度为各级机构的决策部门提供决策支持服务。一是各级机构通过国家追溯平台按区域、时间、产品等不同纬度查看主体注册、产品追溯、日常监管、质量安全监测和行政执法等信息;二是利用GIS技术,在地图上查看主体信息、农产品生产情况、农产品流向情况等信息,掌握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情况;三是采集追溯、监管、监测、执法等业务信息,根据风险预警模型,提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为各级机构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提供有力保障;四是国家追溯平台提供综合数据动态监控服务,汇总追溯、监管、监测、执法等各项数据,通过指挥调度系统和专家资源库,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四、运行监控
(一)业务监控。各级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通过国家追溯平台对主体注册、产品追溯、日常监管、质量安全监测和行政执法等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通过人工审核、数据比对、数据复检等方式对采集的各项数据进行验证,提升数据真实性。为做好业务监控,一是监控主体注册,属地监管机构定期检查主体注册情况;二是监控产品追溯,县级监管机构检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操作规范采集录入产品信息,落实“扫码交易”和提供入市追溯凭证等操作;三是监控日常监管,各级监管机构每月查看工作是否正常开展与执行,数据采集是否真实有效;四是监控质量安全监测,各级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定期查看工作是否正常运转,数据是否及时采集上传;五是监控行政执法,各级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每月查看工作是否正常运转,数据是否及时采集上传。通过“业务五监控”,查看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对未达到目标的机构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完善,达到试运行目标。
(二)技术监控。国家追溯平台运行期间,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利用APM(应用性能监测)软件和网站发展决策专家系统平台等工具软件,对应用系统功能、应用系统性能和应用系统运行环境等方面实时监控,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7×24小时进行技术监控。为做好技术监控,一是监控系统功能,软件开发单位监控国家追溯平台各系统功能是否正常运转,各类用户操作是否正常开展;二是监控系统性能,软件开发单位监控国家追溯平台各项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各类用户操作是否顺畅;三是监控应用系统安全,软件开发单位监控国家追溯平台系统软件是否被攻击、被破坏;四是监控网络环境和硬件状态,系统集成单位监控国家追溯平台机房网络运行数据、网络安全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各类用户访问是否顺畅,监控国家追溯平台机房各种设备是否正常工作。通过“技术四监控”,技术支撑单位要做好技术监控工作,达到试运行目标。
五、 运行记录
为保障试运行工作顺利开展,国家追溯平台建立试运行记录规范,实现从问题记录到意见反馈、意见处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流程化。
图5-1:试运行记录流程图
(一)问题记录。国家追溯平台试运行期间,一是各级机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操作人员通过国家追溯平台系统优化建议模块,填报功能需求、业务操作、用户体验、网络环境等意见建议,软件开发单位及时收集汇总;二是软件开发单位在系统培训和业务指导期间,现场记录各类使用问题。
(二)意见反馈。软件开发单位建立意见处理机制,对各类问题及时进行分类与总结,根据问题建议提出对应解决方案,及时向部安全中心汇报。
(三)意见处理。软件开发单位根据部安全中心确认的修改意见,制定国家追溯平台修改完善方案。对处理完成的问题,软件开发单位定期回访,记录问题处理后的使用情况,及时向部安全中心汇报。
六、 平台完善
(一)需求完善。软件开发单位建立需求处理和完善机制。软件开发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各类需求,围绕各类机构在试运行期间,开展追溯、监管、监测和执法应用中提出的业务需求,制定完善方案,完善平台业务流程,报部安全中心审核通过后,进行处理。
(二)功能完善。软件开发单位根据运行监控和试运行记录工作中收集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经部安全中心确认后,对国家追溯平台系统功能、BUG(漏洞)和系统操作等功能进行修改完善,满足各级各类用户的正常使用。
(三)性能完善。软件开发单位监控和分析国家追溯平台的持续访问速度、服务器运行压力、网络承载压力和大并发存储压力等系统性能指标,按照国家追溯平台项目初步设计指标要求,对各项性能进行优化完善,达到项目验收要求。
七、 平台对接
(一)国家追溯平台与“三品一标”系统对接。为推动“三品一标”认证登记主体率先纳入国家追溯平台,实现追溯业务与认证登记业务相互融合,在运行期间,实现与农业部“三品一标”系统对接。技术上采用XML+SOAP的WEB服务,“三品一标”方做服务端,国家追溯平台做服务调用端,数据共享系统配置“三品一标”方的服务访问地址和访问口令等信息,按照指定的时间间隔调用服务获取“三品一标”的数据,并暂存到临时库中;临时库的数据经过人工的审核后定期把数据同步到国家追溯平台“三品一标”认证结果数据库,完成数据对接。国家追溯平台主体注册过程中,通过与“三品一标”认证结果数据库数据进行比对,判断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属于“三品一标”认证主体,并对主体或者产品进行标记,为掌握“三品一标”认证登记主体加入和使用国家追溯平台的情况提供数据支撑。
(二)国家追溯平台与省级追溯平台对接。为推进国家追溯平台与省级追溯平台的互联互通,运行期间,争取完成1—2个省级追溯平台对接。农业部按照实现“统一平台入口、统一主体注册管理、统一追溯标识、减少重复操作”总体思路,制定对接方案,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接口规范》标准规范,提供对接接口。试运行省根据农业部总体对接要求,升级改造省级追溯平台,推动与国家追溯平台数据资源互通共享,实现内部追溯与外部追溯的融合,将追溯管理进一步延伸至企业内部和田间地头,消费者通过国家追溯平台可查询更详实的追溯信息。
(三)探索国家追溯平台与农业行业平台对接。探索国家追溯平台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垦系统的对接模式,统筹国家追溯平台、农业行业平台及省级追溯平台关系,运行期间,农业行业平台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接口规范》标准规范,对系统平台进行升级改造。与农业行业平台对接后,国家追溯平台获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行业平台的信息,如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检测情况等信息,开展数据统计分析。
八、 技术保障措施
(一)软件质量保障。软件开发单位依据项目开发计划及项目质量目标进行代码互查工作,通过对代码风格与规范的审查,提高代码的可读性与可维护性,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软件崩溃和平台出错等问题。
(二)操作培训保障。通过明确培训质量目标,软件开发单位针对不同业务人员设计一套简洁、实用、效果好的课件,并委派有经验的讲师对业务操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实现熟练操作使用。
(三)运行维护保障。软件开发单位建立运行维护管理规范,指派专人对国家追溯平台系统及各项数据维护管理,保障数据库安全,并做好平台数据库备份工作,建立日志的跟踪、记录及查阅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漏洞。
(四)系统集成保障。系统集成单位实时监控国家追溯平台硬件状态、支撑组件和网络环境,确保硬件设备工作正常和系统集成性能稳定,及时处理硬件设备、支撑组件和系统集成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协助软件单位保障国家追溯平台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九、 运行应急处置
为提高应对国家追溯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最大程度地降低各类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国家追溯平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应急处置保障体系。
(一)运行应急小组
农业部成立运行应急小组,成员包括部监管局、部安全中心、部信息中心、软件开发单位、系统集成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运行应急小组负责统筹处置国家追溯平台运行期间系统各类突发事件,减少突发事件对运行工作造成的影响。
运行应急小组结构图如下:图9-1:运行应急小组结构图
(二)预防措施
运行应急小组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问题,建立健全预防措施。一是软件开发单位利用APM等软件监控软件平台运行情况,定期查验平台运行各项数据,检查系统平台运行安全,发现系统问题,立即完成处理,开展预防演练,确保平台运行稳定;二是系统集成单位定期对服务器、交换机、存储设备等硬件设备运行和使用情况以及网络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硬件运转正常,网络带宽稳定;三是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定期开展联合演练,模拟发生突发事件后,联合实施恢复工作,检验突发事件协调处理能力。通过预防措施,将可能出现的系统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国家追溯平台平稳运行。
(三)事件级别
在运行期间,针对国家追溯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网路故障、系统宕机、平台出错、软件崩溃、数据遗失、操作失误等方面的突发事件,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需在运行应急小组领导下,制定并落实对应措施,实施分级响应。
国家追溯平台上线运行阶段,突发事件级别分为一级故障、二级故障、三级故障三类故障。
一级故障:指国家追溯平台总体运行正常,少数用户出现轻微错误或瑕疵,例如出现个别图片无法显示、个别信息内容明显错误、个别服务和功能无法正常使用等。
二级故障:指国家追溯平台基本运行正常,但某业务系统部分功能出现异常,影响某类用户正常使用,但不影响国家追溯平台运行整体开展,例如出现局部页面错误、部分功能无法使用,部分信息内容明显错误等。
三级故障:指系统崩溃,应用服务停止,导致大规模用户无法使用系统,出现数据丢失,例如出现系统服务无法启动、数据库无法连接、系统程序异常、数据库文件损坏及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等。
(四)分级处置
试运行期间,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每天对系统、网络、服务器、数据库等内容进行巡查和电话受理。发现或遇到突发事件后,立即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并按照事件处置流程处理。
分级处置流程如下:
1. 一级故障
(1)发现一级故障后,运维人员及时向部安全中心、软件开发单位、系统集成单位报告,经部安全中心同意后,通知涉及该故障的运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实时跟踪故障问题及处理进度情况。
报告内容:时间、地点,故障现象简要描述,可能影响的业务范围及事态发展趋势,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故障恢复的大致预期等内容。
(2)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在处理问题的同时,及时向部安全中心和运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故障问题及处理进度情况。
(3)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根据故障问题,在2小时内解除故障,并将结果向部安全中心报告。如故障在2小时内无法处理完成,应将一级故障升级成二级故障,并按二级故障处置流程处理。
(4)国家追溯平台恢复正常运行后,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向各相关机构发送通知,告知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可进行业务操作。
(5)故障处理完成后,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针对本次故障发生情况和处理情况编写处置记录,并向部安全中心报告。图9-2:一级故障处理流程图
2. 二级故障
(1)发现二级故障后,运维人员及时向部安全中心、软件开发单位、系统集成单位报告,部安全中心通知涉及该故障的运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运行省指定1人为联络员。联络员负责与运行应急小组沟通联系,协助联络本次故障有关工作。
报告内容:时间、地点,故障现象简要描述,可能影响的业务范围及事态发展趋势,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故障恢复的大致预期等内容。
(2)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在处理问题的同时,及时向部安全中心报告故障问题及处理进度情况。
(3)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接到故障通报后,技术负责人立即组织技术力量,在6小时内完成故障排查和处置工作,确保故障解除。如故障在6小时内无法处理完成,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立即请示部安全中心,申请延长故障处理时间,若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法解除故障,应将二级故障升级成三级故障,并按三级故障处置流程处理。
(4)国家追溯平台恢复正常运行后,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向各相关机构发送通知,告知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并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
(5)故障处理完成后,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针对本次故障发生情况和处理情况编写处置报告,并向运行应急小组报告。图9-3:二级故障流程图
3. 三级故障
(1)发现三级故障后,运维人员及时向运行应急小组报告,运行应急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应急方案。运行应急小组通知各运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运行省指定1人为联络员。联络员负责与运行应急小组沟通联系,协助联络本次故障有关工作。
报告内容:时间、地点,故障现象简要描述,可能影响的业务范围及事态发展趋势,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故障恢复的大致预期等内容。
(2)在运行应急小组指挥下,由软件开发单位、系统集成单位技术负责人立即组织技术力量,排查故障发生原因,提出故障处理措施建议,经运行应急小组审定后,软件开发单位、系统集成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完成故障处理,最多不超过24小时,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3)如遇技术难点,故障在规定时间内难以解除的,应由运行业应急小组组织技术专家,指导故障解除工作。
(4)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在处理问题的同时,应当按照运行应急小组要求,及时向运行应急小组报告故障问题及处理进度情况。
(5)国家追溯平台恢复正常运行后,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向各相关机构发送通知,告知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并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
(6)故障处理完成后,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针对本次故障发生情况和处理情况编写处置报告,并向运行应急小组报告。
图9-4:三级故障处理流程图
(五)后期恢复
系统恢复运行后,软件开发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对故障发生前所进行过的业务操作进行检查,核对业务数据是否正确或有无丢失,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国家应急处理预案。
十、 试运行总结
国家追溯平台试运行期间,各级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以及技术支撑单位要做好试运行总结工作。一是试运行省级监管机构每月和试运行结束时,编制试运行报告,并报部安全中心,报告要对业务功能、运行管理、制度机制进行针对性总结,内容涵盖试运行工作开展情况、主体注册情况、追溯管理实施情况、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和意见建议处理情况等内容。二是技术支撑单位按阶段编制试运行报告,报部安全中心,报告内容涵盖培训指导、运行监控、试运行记录和平台修改完善情况等内容。总结报告要全面、详实,确保试运行工作取得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