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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标准技术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01-02 作者: 来源:标准法规处(农业农村行业标准审评处)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贯彻实施,进一步建设完善农业农村标准技术审评专家库,规范工作程序要求,提高标准体系建设决策咨询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中心制定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标准技术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24年12月26日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标准技术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农业农村标准制修订质量和实施水平,强化农业标准技术审查评估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全面支撑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农业农村标准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标准技术审评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建设,围绕推进农业强国建设和农业农村标准质量提升,开展农业农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审评、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制度规范建设等技术咨询、论证活动的人才队伍。 

  第三条 专家库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标准化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为宗旨,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坚持工作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提升标准技术审查评估质量效率,全面支撑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专家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业行业标准审查技术规范》等,对农业农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审评,对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适用性进行评价、反馈。 

  (二)对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制度规范建设以及重要项目等提供政策建议。 

  (三)对国内外农业农村标准进行跟踪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四)对农业农村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组建、评估和考核评价提供论证意见。 

  (五)承担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专家条件

  第五条 专家由来自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及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学风优良;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养,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能够独立完成农业农村标准技术审评、咨询等工作; 

  (三)了解国家农业农村政策,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掌握相关专业领域政策及标准化工作发展趋势和需求,具有从事标准化研究、标准制定、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经历,有较强的技术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五)来自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对副处级(含)以上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或企业高管,其职称不作限制,但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质量安全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为专家活动提供支持与保障。 

第四章 征集遴选

  第八条 专家征集实行申请审核制,申请材料由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质量安全中心;担任农业农村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专家,由各标委会(技术归口单位)统一出具推荐意见报送至质量安全中心。 

  第九条 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审核专家资格,符合条件的,纳入农业农村标准技术审评专家库。专家根据要求开展有关标准技术审评、咨询等工作。 

  第十条 专家因工作变动或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可以向质量安全中心申请解除专家资格,退出专家库。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中心通过会议、调研、咨询等方式,组织专家开展工作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中心依据审评、咨询和论证项目的专业领域邀请专家,专家选择应避免重复单一性和利益倾向性。 

  第十三条 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记录专家的履职情况,作为专家工作任务安排和专家库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专家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守国家秘密及可能涉及的行业秘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向外界透露或泄露审评内容、意见建议和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应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理念、方法的宣传推广,增强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标准意识,提升农业农村标准化发展能力水平。 

  第十六条 专家履职过程中应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审评、咨询事项,不得利用专家身份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无故缺席审评等相关工作两次以上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中心标准法规处(农业农村行业标准审评处)履行专家库具体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