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质安发[2017] 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各有关检测机构: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管理,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质量,我中心根据《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考评办法》之规定,续展、增加和恢复部分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现公布如下:
一、续展和增加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和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等2家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申请,泸州市综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等4家检测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经续展考评和资质审查,上述6家检测机构(名单详见附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要求,我中心选定其为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任务,有效期为3年。
二、恢复资质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
2016年12月,我中心依据《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部分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暂停了资质(农质安发 [2016]17号)。近期,芜湖市农产品食品检测中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提交了整改材料。经核查确认,我中心决定从发文之日起,恢复其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可继续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
请各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无公害农产品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功能作用,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权威性。未经部中心选定的检测机构,不得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
如有问题,请与部中心体系标准处联系。联系人:廖超子;联系电话(fax):010-62131995。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第二批续展、增加和恢复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名单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7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