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1-09-15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要求,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作用,助力打赢种业翻身仗,促进耕地数量和质量提升,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部署,立足“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围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着力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履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查处种子和耕地违法行为。对非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事项,及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或报告同级政府,确保执法无缝衔接,监管无盲区。

  ——坚持突出重点。聚焦制种和育种基地、品种权保护等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春秋重要用种季节,强化种子违法案件查处。聚焦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耕地土壤污染等重点问题,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坚持分类施策。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发生的种子和耕地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采取不同手段和方法,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协同高效。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协作配合,着力打通执法“堵点”,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多元共治机制,提升执法效果。

  (三)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种业领域侵权套牌、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农作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制售假劣种子、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得到有效制止,耕地数量和质量得到较好保护,耕地保护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更加完备,国家粮食安全法治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二、加大种业执法力度

  (四)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受理农作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关侵权案件或违法线索的投诉举报,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发现确有侵犯品种权行为的,要及时告知品种权人,支持其依法提起侵权诉讼,并向人民法院积极提供行政执法取得的相关证据。侵权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的,要依法积极受理、快速调解。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品种权侵权案件,以及假冒授权品种案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从严从重处罚。

  (五)加强种业全产业链执法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制种基地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许可、委托合同、品种权属、亲本来源、产地检疫情况等内容。加强对种子生产企业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产地检疫证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加强对种子市场(含网络销售)的检查,农作物种子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购销台账、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种畜禽品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猪)冷冻精液等问题。加强对种子使用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用种情况,通过倒查掌握了解种子来源和质量情况。

  (六)加大种子执法抽检力度。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种子执法抽检经费投入,合理制定抽检计划,确定重点品种、检测对象、质量指标。对举报投诉较多和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作为必抽对象加大抽检力度。抽检任务要重点安排在制种、生产经营环节。制种基地抽检主要检测转基因成分,种子生产经营环节抽检主要检测真实性、转基因成分和质量指标。部、省级抽检侧重于制种基地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市、县级抽检侧重于一般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种子监督检查、扦样和检测,确保公正、规范、科学。要认真制作现场笔录和扦样单等,做好样品确认等证据固定工作,确保每个样品证据材料完整可靠。

  (七)依法查处种业违法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执法重点,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一般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查处,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由省、市级直接查办或者组织查处、挂牌督办。经营、使用环节发现的种子违法案件,要同步开展溯源调查,一查到底。农业农村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通报种业案件查处情况,适时遴选发布种业典型案例。

  三、加强耕地保护检查和执法

  (八)积极开展耕地保护摸排巡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经常深入乡村和田间地头的时机、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按照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要求,积极开展耕地保护情况摸排巡查,主动了解耕地保护、撂荒和非法占用情况。要建立耕地保护巡查摸排记录,分门别类进行相应处置,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绿化造林、挖湖造景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或者污染耕地的,要及时通报或移送有关部门;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有权处理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发现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撂荒等情况纳入耕地种粮情况动态监测评价内容。

  (九)创新耕地保护监管方式。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分片巡查、包干负责的耕地保护巡查机制,做到违法情况早发现、早处置。建立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员的作用,及时掌握违法占用耕地情况。鼓励地方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培养村级耕地保护协管员。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把耕地摸排巡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案件或线索移交移送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向农业农村部报告相关情况。

  (十)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衔接合作,在依法界定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土地管理保护执法职责,依法依职能查处破坏耕地、破坏或者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未按规定回收农药和肥料等包装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四、完善工作机制

  (十一)建立健全违法投诉举报机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托“12316”信息平台等及时受理种子、耕地违法案件或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要积极探索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发动社会各方参与,实现共管共治。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上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移交的案件和问题线索,要立即跟进调查,并及时报送核查情况。

  (十二)建立健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强化跨区域种业执法信息共享和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发现、全国通报、各地联查”。建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强化“检打联动”,行业管理机构要及时向执法机构移交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建立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和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种子和耕地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十三)建立健全考核通报机制。农业农村部将把各地种业执法、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相关指标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示范窗口创建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种业执法和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辖区内问题严重或整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地方,要及时约谈或通报。农业农村部将视情况约谈问题突出省份或者在全国进行通报。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两个要害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完善制度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十五)提升执法能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和执法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执法人员办案水平。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新技术,广泛宣传种子和耕地法律法规、遏制耕地“非农化”和严格管控耕地 “非粮化”等政策要求、典型经验和执法案例,促进相互学习借鉴提高。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