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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及师资培训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准则》的通知
日期:2012-06-27     作者:     来源: 部中心技术处
 
附件下载:  附表1&2&3&4.rar    附件1 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申请表.doc    附件2 推荐注册人员汇总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xls

农质安发[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及师资培训工作,保障培训工作质量,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中心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及师资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对《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准则》中与培训管理工作相关的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8年印发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准则》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及师资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及师资培训工作,保障培训工作质量,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及师资培训包括检查员培训、内检员培训和师资培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举办的或由无公害农产品省级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组织承办、申请部中心发放证书的检查人员及师资培训活动。

  第三条 部中心归口管理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及师资的培训工作。省级工作机构协助部中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及师资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及师资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教材,统一师资,统一考试和统一证书”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培训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第二章 师资培训

  第六条 部中心负责师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培训对象应由部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按以下条件推荐:

  (一)熟悉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备承担培训教学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八条 师资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理论知识和政策法律法规;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

  (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基本制度和要求;

  (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申报程序和审查;

  (五)无公害农产品监管和标志使用;

  (六)检查员、内检员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七)授课技巧等。

  第九条 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部中心颁发《无公害农产品师资证书》。

  第十条 取得《无公害农产品师资证书》的人员,方有资格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培训的授课工作。

  第十一条 获得师资资格的人员应每年接受继续培训。

  第三章 检查员培训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承办本行政辖区内本行业检查员的培训工作。部中心根据需要开展检查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组织承办检查员培训班,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部中心报送培训计划报告(见附表1)。

  第十四条 培训对象应是由部中心或省级工作机构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准则》规定的注册条件推荐的人员。

  第十五条 检查员培训应选用部中心统一编制的教材《无公害农产品管理与技术》。

  第十六条 检查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政策法规;

  (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基本制度;

  (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

  (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和申报材料审查;

  (五)无公害农产品监管和标志使用;

  (六)检查员的基本职责、任务和要求;

  (七)检查员需要掌握的其他知识等。

  第十七条 检查员培训授课教师应由获得部中心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师资证书》的人员担任。培训采用面授与互动教学相结合、理论知识授课与专业技能培养相结合、政策法规标准解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等方式,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十八条 培训单位应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按100分计,其中考勤及课堂表现占20分,试卷占80分(认证知识和政策法规占50分,案例分析占30分)。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做好培训通知、会议手册或培训日程、试卷和考勤签到表(见附表2)等材料的存档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推荐注册人员汇总表(EXCEL格式)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后报送部中心,同时发送电子文本(见附表3)。

  第二十条 培训人员经部中心核准符合检查员注册条件的,部中心颁发《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证书由培训单位负责按要求填写、粘贴照片后发给检查员。

  检查员应按《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章 内检员培训

  第二十一条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承办本行政辖区内本行业内检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组织承办内检员培训班,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部中心报送培训计划报告(见附表1)。

  第二十三条 培训对象应是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拟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内检员培训应选用部中心统一编制的教材《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教材》。

  第二十五条 内检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基本制度和规范;

  (三)生产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建立;

  (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的组织编制和报送要求;

  (五)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证后监督和标志使用;

  (六)内检员的基本职责、任务和要求;

  (七)内检员需要掌握的其他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 内检员培训授课教师应由获得部中心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师资证书》的人员担任。培训采用面授与互动教学相结合、专业技能培养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等方式,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二十七条 培训单位应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按100分计,其中考勤及课堂表现占20分,试卷占80分。

  第二十八条 培训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做好培训通知、会议手册或培训日程安排、试卷和考勤签到表(见附表2)等材料的存档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名单(EXCEL格式)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后报送部中心,同时发送电子文本(见附表4)。

  第二十九条 培训人员经部中心核准符合条件的,部中心颁发《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证书由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按要求填写、粘贴照片后发给内检员。

  内检员应按《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培训计划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报送部中心。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级工作机构举办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具有促进作用的相关培训;鼓励各级工作机构对师资、检查员和内检员开展继续培训。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1日起施行。

   

  

  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管理,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员是指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注册,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等进行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部中心负责检查员培训、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农产品生产、加工相关技术,认证和监督检查程序及方法;

  (二)具有农业相关技术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并专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相关技术和管理工作1年(含)以上;

  (三)具有清晰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较强的沟通和组织能力,独立、客观、正确的判断能力,从事野外工作的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应参加检查员培训,完成部中心规定的培训课程并考试合格后,由所在地的无公害农产品省级工作机构审查并推荐至部中心。

  部中心及其分中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并推荐。

  第六条 各工作机构推荐的申请人经部中心核准,符合注册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证书》。

  第七条 检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相关业务培训的授课任务。

  第八条 检查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客观公正;

  (二)严格按照注册专业范围开展审查和检查工作;

  (三)不向委托方或受检方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利益和人际关系;

  (四)除非委托方或受检方书面授权或有法律要求,不向他人披露任何有关审查、检查的信息;

  (五)不接受受检方及其有利益关系的团体或个人任何形式的好处;

  (六)维护无公害农产品及其工作机构的声誉,如有违背本准则行为时,应配合有关机构的调查和质询;

  (七)接受部中心、分中心和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的监督。

  第九条 部中心对检查员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行为准则的,部中心将依据《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准则》相关规定对其注册资格进行处置。

  第十条 本办法由部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71日起施行。原《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准则

  1.目的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2.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检查员的注册。

  3.注册专业

  注册专业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4.注册条件

  (1)掌握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农产品生产、加工相关技术,认证和监督检查程序及方法;

  (2)具有农业相关技术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并专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相关技术和管理工作1年(含)以上;

  (3)具有清晰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较强的沟通和组织能力,独立、客观、正确的判断能力,从事野外工作的能力;

  (4)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参加检查员培训,完成部中心规定的培训课程并考试合格。

  5.注册申请

  申请人需填写《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申请表》(附件1),并附以下证明文件提交审查机构:

  (1)教育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本人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1张。

  6.申请的审查与推荐

  6.1审查

  部中心工作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部中心进行审查,分中心工作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分中心进行审查,其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进行审查,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6.2推荐

  推荐的申请人应参加检查员培训,完成部中心规定的培训课程和考试,合格人员由审查机构填写《推荐注册人员汇总表》(附件2)报送部中心。

  7.注册

  经部中心核准,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颁发《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证书》。

  注册有效期为3年,检查员应每3年进行一次重新注册。重新注册应于注册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注册程序重新申请。

  8.证书

  证书包括以下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注册专业、证书编号和工作单位。

  9.检查员行为准则

  (1)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客观公正;

  (2)严格按照注册专业范围开展审查和检查工作;

  (3)不向委托方或受检方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利益和人际关系;

  (4)除非委托方或受检方书面授权或有法律要求,不向他人披露任何有关审查、检查的信息;

  (5)不接受受检方及其有利益关系的团体或个人任何形式的好处;

  (6)维护无公害农产品及其工作机构的声誉,如有违背本准则行为时,应配合有关机构的调查和质询;

  (7)接受部中心、分中心和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的监督。

  10.申诉和投诉

  10.1为维护检查员的正当权益,部中心接受所有注册检查员的申诉和投诉。

  10.2部中心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申诉和投诉。

  11.注册资格处置规则

  对检查员的注册资格处置分为撤销注册和注销注册2种方式。

  11.1撤销注册资格

  11.1.1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中心将撤销其注册资格:

    (1)违反检查员行为准则,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1.1.2人员资格撤销后,注册资格不再有效,不能再从事审查、检查活动。

  11.2注销资格

  对注册期限已满而没有再次申请注册的人员,或在注册期内声明放弃资格的人员,部中心将注销其注册资格。

  12.检查员档案

  部中心、分中心、省级工作机构按照本准则第6.1款的分工分别为每位申请人和注册检查员保留档案。档案包括原始申请、注册的相关信息。

  13.注册检查员名录

  部中心定期公布注册检查员名录。

  14.组织实施

  本准则由部中心组织实施。

  15.准则的制定和修订

  本准则由部中心制定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16.施行

  本准则自2012年71日起施行。原《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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