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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二期假劣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8-09-29 作者: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各市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监察所:

  近期,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2018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826号),公布了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现就开展涉及我区的假劣兽药查处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检情况

  本期通报公布了4家重点监控企业(见附件1)及经检验不合格产品56批;不合格产品中,涉及我区4家兽药经营企业7批产品(见附件2)。

  二、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质量方面 。

  本期抽检,发现虽然兽药产品质量保持较高合格率,但是含量不合格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仍占比最大,分析原因可能与生产工艺存在问题直接相关,也有一些企业不按标准规定投料,造成含量为0或大于150%。同时,注射液可见异物检测项目不合格比例也较高,说明生产企业不按兽药GMP要求组织生产并进行检验的情况依然存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抽检的标称四川劲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射用头孢噻呋钠产品,在兽药包装内附带的注射用头孢噻呋钠稀释液中检出了药物成分,违法手段不断翻新。 

  (二)经营企业方面 。

  部分兽药经营企业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不到位,未开展兽药供应商评估,未留存兽药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证书、业务员委托授权书、购货凭证(发票、收据等)等相关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证明材料;未严格执行追溯管理制度,未核实二维码追溯信息;兽药采购、验收等记录不规范等现象依然突出,不能有效证明产品合法来源。 

  三、查处要求

  (一)对列入附件1的兽药生产企业产品各市要加大抽检力度。

  (二)对列入附件2的被抽样单位,南宁市已全部完成立案查处。各市应加强监管,如发现附件2标称生产企业的产品应按照兽药管理有关规定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清缴销毁库存产品,责令停止经营、使用并召回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并依法实施立案处罚;相关兽药经营企业要经企业所在地兽医管理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经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或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各市要按照原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予以严肃查处,并在案件查处完成后,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

  (四)各市要督促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以确保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同时做好二维码数据上传工作。对兽药生产企业未落实兽药追溯制度的,应依法要求有关兽药生产企业限期整改,督促兽药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兽药产品赋码、扫码,及时、准确采集、上传兽药产品入库/出库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进一步完善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对兽药经营企业未配备相关信息采集上传设备、建立兽药追溯制度、上网注册、录入及上传数据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配备相关设备、建立兽药追溯制度、上网注册并录入及上传数据;经营二维码信息不齐全兽药产品的,进行下架处理并开展调查,待调查核实、二维码信息齐全后方能销售;经营无二维码兽药产品的,依据新修订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五) 自治区兽药监察所要严格按照我区年度抽检计划要求,认真履行检验、结果确认程序和追溯调查核实工作,对抽检发现的假兽药及不合格产品,及时报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严格核对报送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六)要引导广大养殖者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要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可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陆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网站(www.ivdc.org.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买兽药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说明书标签的贮藏条件保存兽药,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七)农业农村部的通报,我厅将通过兽药管理工作群、民生政务网邮箱发送给各市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请各市按照年度抽检计划(见桂农业发﹝201819号文件)要求,将查处或调查情况于2018年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我厅兽医医政药政处和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发至电子邮箱:gxsyjd@163.comgx8628@163.com

  联系人: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廖朝辉, 联系电话:0771—3126942。

  附件: 1.农业农村部第二期通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二期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涉及我区的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二期假劣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桂农业办函〔2018〕15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