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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做好有效期内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后续跟进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4-10 作者: 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农质安(法)〔201891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自2003年开展以来,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的大力推进下,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为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截止2017年底,全国有效期内无公害农产品达到89431个,生产主体43171家。

  2017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经中央编办批准,原农业部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职能进行了调整,并决定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进行改革。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7]41号)精神,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将合二为一,并统一下放由省级农业部门工作机构承担,自201811日起,暂停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包括复查换证)申请、受理、审核和颁证等工作,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的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于20171231日后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所在省(区、市)地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启动。为确保改革过程中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工作平稳过渡和业务有序衔接,遵循频道不换、放而不乱的原则,经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协商一致,现就做好有效期内的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后续跟进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做好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变更工作

  20171231日前已颁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凡涉及获证单位、通讯地址、批准产量等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内容变更或信息更正的,继续由证书持有人按照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内容变更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函[2005]62号)规定程序和要求,通过省(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向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国家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重新核发证书。

  二、跟进做好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管理服务

  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20171231日前获得全国统一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有权继续使用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防伪标识。为满足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的客观需要,国家中心将继续按原有程序和规定,提供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防伪标识征订和跟进服务工作。请各省级工作机构继续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本行业获证主体积极规范使用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防伪标识,充分发挥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防伪标识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消费识别及公共品牌宣传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维护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继续加强有效期内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

  为强化获证主体责任意识,规范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标志使用行为,确保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效性,国家中心将继续组织开展有效期内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跟踪监测、检查工作。请各省级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继续组织开展好有效期内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跟踪监测和检查工作,突出检查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是否符合标准、生产记录是否完整真实、农兽药使用是否合规、证书标志使用是否规范等内容。要通过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维护品牌公信力。

  四、严格实行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暂停撤销管理

  凡在执法检查、跟踪监测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有效期内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存在问题,经检查、检测、评价确认不符合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要求的,请各省级工作机构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申请国家中心予以暂停或撤销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权。国家中心将依规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五、做好相关工作无缝衔接和跟进服务

  按照原中央编办和农业部决定,20171231日前已发证的有效期内的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相关后续工作,继续由国家中心统筹安排和跟进服务;有关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下放地方及协调指导地方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等工作,从201811日开始,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承担。

  请各省级工作机构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发送至各地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和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在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后续跟进服务工作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与国家中心联系,各具体事项联系方式见附件。

   

  附件: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后续跟进服务工作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848

   

   

   

   

  附件:

   

  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后续跟进

  服务工作联系方式

   

  20171231日前已颁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后续跟进服务工作具体事宜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变更申请表、防伪标识使用说明及征订表请登陆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www.aqsc.agri.cn)的“全国无公害农产品防伪标识服务系统”栏目查看或下载;

  二、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变更工作联系人:龚娅萍,电话:010-59198528

  三、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证后监督及标志管理工作联系人,成昕,电话:010-59198558

  四、全国统一认证无公害农产品防伪标识申领、发放具体承办工作联系电话:010-62133119,传真:010-62191445

   

农质安(法)〔2018〕9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