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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录规范

日期:2018-12-28 作者: 来源:法规信息处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和品牌强农战略,持续推进农产品质量提升,培育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促进区域优势农业产业发展,实时了解地域特色农产品信息,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及时指导生产和引导消费,满足公众对安全优质营养健康农产品需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原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收集发布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开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录工作,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名特优新农产品,是指在特定区域(以县域为单元)内生产、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商品量、具有显著地域特征和独特营养品质特色、有稳定的供应量和消费市场、公众认知度和美誉度高的农产品。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农产品,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产品及其产地初加工产品。 

  第四条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录坚持“自愿申请、自主评价、自我管理”和公益服务原则。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录的申请随时受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经确认后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五条  申请登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录的基本特征; 

  (二)有稳定的生产规模和商品量(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 

  (三)实施全程质量控制和依托龙头骨干生产经营主体引领带动; 

  (四)产地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来未出现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六条  申请登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申请表(附表2; 

  (二)自行委托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出具的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附表3); 

  (三)主要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证照、相关获奖及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证明申请产品具有名特优新特征特性的材料; 

  (五)申请产品数码照片3-5张,包括产品不同生长期、生产环境、产品包装标识等内容(图片大小3MB5MB)。 

  第七条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以县域为单元申请,由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县级名特优新农产品产业主管部门作为名录登录申请主体。 

  申请工作实行网上电子信息和纸质材料并行。具体申请登录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www.aqsc.agri.cn)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申报系统。申请主体提交网上电子申请信息后,自行打印申请材料4份,经签字盖章后逐级确认上报。 

  第八条  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申请产品和推荐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确认,提出确认意见,同时在申请信息系统填写确认意见。 

  第九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申请产品和推荐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的符合性和代表性进行确认,提出确认意见,同时在申请信息系统填写确认意见。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工作机构按月向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推荐汇总表》(附表4)。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对全国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申请材料完整性和产品地域独特性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确认,提出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通过技术确认拟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产品,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公布,核发全国统一的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证书。 

  第十三条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证书长期有效,并实行年度确认制度。名录证书持有人在年度有效期满30日前,采集收齐名录产品当年的生产地域、生产规模、营养品质特征、生产单位等年度信息,自行登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信息系统进行年度申请确认。经逐级确认后,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证书年度确认文件,证书持有人下载打印。 

  第十四条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证书原件与年检确认文件共同作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证明材料。在名录证书有效期内的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经证书持有人授权,可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称号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专用公共标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产品的跟踪管理。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不再符合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条件的,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核销名录,注销名录证书。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录生产规模要求 

  附表2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申请表 

  附表3: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 

  附表4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推荐汇总表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录规范.doc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表.doc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录生产规模要求.doc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推荐汇总表 .doc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