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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市开展水产品专项监测的通知

日期:2018-11-08 作者: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鲁农质监字〔2018〕92号

青岛、潍坊市渔业行政主管局,有关检测机构:

  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和验收工作精神,我厅拟对青岛、潍坊两个整建制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开展一次水产品专项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监测范围:青岛、潍坊市水产品养殖生产单位。

  (二)时间安排:各有关市局于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抽样工作,承检机构于 2018年11月25日前完成检测工作,分析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

  二、监测品种及数量

  (一)监控种类

  海、淡水产品共19种主要养殖种类,主要包括海参、大菱鲆、牙鲆、半滑舌鳎、鲽类、对虾(中国对虾、日本对虾、南美白对虾)、三疣梭子蟹、中华绒螯蟹、中华鳖、草鱼、鲢鳙鱼、鲤鱼、鲫鱼、乌鳢、鲟鱼、罗非鱼。

  (二)监控数量

  计划监控抽样40个,每市抽样数量为20个。在同一池塘或养殖池等只能抽取1个样品,每个被检单位抽取同一品种数量不超过2个,样品总数量不超过4个。

  三、监测项目、限量

  监测项目、依据及限量见附表1、2。

  四、任务分工及承检机构

  (一)任务分工

  抽样组织工作均由相关市渔业行政主管局负责;抽样技术支持及检测工作由承检机构承担。抽样时由承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现场支付样品费。

  (二)承检机构

  本次专项监测由青岛谱尼承担检测任务,并负责数据汇总、分析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承检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县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工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贯彻“双随机”原则,确保抽检单位科学合理、确保样品代表性。各有关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合理安排抽样行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承担本次专项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提供抽样技术指导,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处理、保存和检测样品,并负责检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上报。质检机构样品抽取要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市县局、检测机构等参与抽样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责,规范抽样,坚持清正廉洁、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未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使用监测结果。

  六、经费标准

  经向有关检测机构询价,并结合遴选标准,有关经费标准为:检测费为2500元/个样品、检测机构买样和抽样经费为400元/个、地市组织抽样费为500元/个。有关检测、组织抽样经费在专项监测完成后由省农业农村厅拨付。

  联系人: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刘文娟  0531-67866091

  李道友  13793135162

  附表:1.检测项目

  2.检测依据、判定限量值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