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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武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日期:2024-12-12 作者: 来源: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各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2024年,全市农业农村系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四个最严”工作总体要求,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9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刘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3年9月,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开展“中秋”“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对刘某种植的准备上市销售的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在样品中检测出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农药毒死蜱及甲基异柳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二、李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3年10月,东西湖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辖区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对李某某种植的即将上市销售的白菜抽样检测,经检测,含有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氟虫腈,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调查,李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李某某停止生产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13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三、武汉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

  2023年11月底,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省农业农村厅函告,称武汉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兽药被部级跟踪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这2批次兽药为劣兽药,并立即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6.8元,罚款12979.2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主动召回的362瓶劣兽药在执法人员监督下进行了集中销毁。

  四、张某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4年2月,新洲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新洲区农业农村局函告,称新洲区辛冲街巴铺村草莓种植户张某某种植的即将上市销售的草莓经抽样检测,含有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农药乙酰甲胺磷。经立案调查,张某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五、蔡甸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3月,蔡甸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蔡甸区某农资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农药“春雷霉素·溴硝醇”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春雷霉素·溴硝醇”1瓶及违法所得25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王某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生猪案

  2024年4月,新洲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举报线索,对某食品(武汉)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王某收购的生猪其中有8头未挂耳标,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王某限期改正,王某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经立案调查,王某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姜某收购销售蔬菜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7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东荆街道姜某蔬菜收购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农户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8日期间收购销售蔬菜一直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于7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7月15日前予以改正。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姜某蔬菜收购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按照规定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姜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李某某经营未经检疫的活牛案

  2024年1月5日,江夏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电话,称有一牛交易市场售卖未经过检疫的活牛。执法人员立即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经检查现场,发现未经检疫的活牛共计12头,收购价格共计约7.8万元。2024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12头活牛进行抽血送检,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疫病诊断中心1月10日出具检测报告,送检血液样品检测结果为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活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5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武汉市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禁止在武汉市销售的农药案

  2024年6月,东西湖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武汉市某农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销售区存放有农药毒死蜱。当事人销售禁止在武汉市销售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禁止在武汉市销售的农药,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禁止在武汉市销售的农药毒死蜱50瓶及违法所得4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