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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5-24 作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内农质安〔201917 

各盟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积极开展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质安(体)〔201940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中心将继续在全区开展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 

  实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既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际通行做法,也是高品质农产品生产的重要实现路径,更是提振公众农产品消费信心的重要方面。按照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关于支持建立生产精细化管理与产品品质控制体系和采用国际通行的良好农业规范的部署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和启动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生产基地创建示范工程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拟在原有引进转化的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和2018年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技术模式,指导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继续开展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以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管理和实时展示农产品良好生产经营行为,科学指导农产品生产和正确引导农产品消费,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名特优新农产品品牌培育和农产品安全优质营养化高品质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二、具体安排 

  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坚持常态化推进和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愿申请、自我实施”的原则,鼓励已通过“三品一标”和相关质量体系认证登记的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试点由符合条件和有积极性的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旗县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推荐,盟市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站)审核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审查后,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审定。申请工作常年受理,符合试点条件的,纳入试点范围和名录,由国家中心每季度公布试点名单(试点期2年),核发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证书。通过一定时期的试点,符合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要求的,鼓励试点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国家中心支持以县域(区域)为单元整建制推进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 

  三、工作要求 

  请各盟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站)按照《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规范》(附件1)和《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申请书》(附件2)的要求,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地规模化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试点并严格审查把关推荐,于每季度末前以盟市为单位将本地区申请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的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书和《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名单汇总表》(附件3),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全部正式材料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w_7217@qq.com 

  联系人:王冠  0471-6651762 

  附件:1.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规范 

        2.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申请书 

        3.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名单汇总表 

 

关于开展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农质安〔2019〕17号.docx
关于开展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农质安〔2019〕1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