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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 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11-09 作者: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川农业函〔2018〕820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农办牧〔2018〕59号)精神,强化我省屠宰行业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原四川省农业厅代章)

  2018年11月5日

  四川省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

  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农办牧〔2018〕59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为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深入推进畜禽屠宰扫黑除恶行动,维护生猪屠宰行业市场秩序,将畜禽屠宰监管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自即日起至2019年1月底前,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18〕4号)、省防控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的通知》(川防应指办〔2018〕1号)、原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650号)及《关于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657号)等文件精神及绿色发展相关工作要求,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猪肉质量安全为目标,将防控非洲猪瘟同屠宰厂标准化创建、打击扫黑除恶行动、行业环境保护相结合,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贩卖、加工病死或染疫生猪及猪肉等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防止病死或染疫生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猪养殖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猪屠宰风险隐患排查处理

  1.强化私屠滥宰隐患排查处理。在生猪禁运期间,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生猪屠宰场(点)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以及疫区省相邻受威胁区的巡查排查力度,特别是疫情相邻市(州)及其县、乡(镇)、村。要设立公布群众意见举报邮箱及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要集中力量进行核查,将全面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有机结合,确保排查不留盲区,违法线索件件有核实,防止私屠滥宰行为死灰复燃,彻底清除屠宰染疫、病死生猪的滋生土壤。

  2.强化屠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处理。要强化屠宰企业屠宰过程、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自检、病死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屠宰质量安全制度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排查,要对生猪屠宰生产过程中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车辆消毒、废污排放等关键点重点排查,要对人员配备、技术要求、工作记录等逐一进行核查,确保质量安全不留死角。

  3.强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风险排查处理。要紧盯屠宰生猪入场查验,重点排查是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有无屠宰未经检疫生猪,检疫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规范,生猪标识是否佩戴齐全,是否屠宰加工来自疫区生猪,是否屠宰走私生猪等违法行为。要突出消毒制度落实,将企业消毒药品用品及消毒记录作为重要衡量依据。重点排查生猪进场通道、卸猪台、待宰圈是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生猪运输车辆卸载后是否清洗消毒等潜在风险点,生猪运输车辆要做到每辆必消,每辆必记,及时堵塞非洲猪瘟防控漏洞。

  (二)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及防疫主体责任,企业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2014年6月1日修订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疫制度、排查企业生猪入场查验、待宰静养、同步检验、出场登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消毒、废污排放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屠宰安全生产档案记录,落实安全生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废污排放各项措施。重点加强入场查验排查,入场生猪必须做到“六个符合”:即到达时间符合(动物到达时间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到达地点符合(动物到达的屠宰企业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载明的到达地相同)、运输车辆符合(跨省输入动物的运输车辆号牌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载明的运输车辆号牌相同)、跨省运输经指定通道符合(跨省输入动物,应当经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合格,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监督印章方可进入)、动物数量符合(车辆装载的动物数量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载明的动物数量一致,如不符合,立即开展立案调查)、耳标号符合(猪、牛、羊应佩戴耳标,且耳标号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载明的耳标号符合)。

  要强化屠宰企业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场地及车辆消毒、肉品检疫出场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的生猪及其产品,要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三)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1.严查严管确保上市肉品安全。结合生猪屠宰隐患排查情况、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推进情况,抽调专门力量,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案件线索分析和调查,对逃避检疫、私屠滥宰、违规调运省外生猪、病死猪、屠宰加工染疫生猪、病死猪、添加使用“瘦肉精”、对生猪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屠宰加工企业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一律限期整改顶格处罚,切实保障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

  2.强化协调联动打击力度。一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农资环境犯罪专项行动,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染疫猪、病死猪、加工制售病死猪肉制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加强与食品药品、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协作,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管理,强化部门监管合力,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督监测信息,联手查处肉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

  3、深入开展屠宰行业环境保护行动。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质与核发排污许可证相结合,促进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对前期中央环保督察、省级环保督察“回头看”及全省农业系统环保督察“回头看”发现的问题逐一排查,比如不符合环保资质新的要求,排放不达标,偷排漏排等现象,举一反三,加强工作指导,联合环保部门,加强查处,确保问题整改到位,防止出现新的环保问题或问题反弹,巩固环保督察成果。

  4、深入开展屠宰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级屠宰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省委及我厅扫黑除恶工作要求,将生猪屠宰监管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认真摸排黑恶势力参与贩运或屠宰染疫生猪、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瘦肉精”、不正当行业竞争等涉黑涉恶线索,以及充当违法行为“保护伞”问题。严厉查处贩运、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瘦肉精”、违规收取屠宰管理费、欺行霸市等扰乱屠宰行业正常秩序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顶格处罚,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着力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四)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清理整顿和标准化创建

  要结合非洲猪瘟防控实际,非洲猪瘟防控风险较大的重点市、县要深入开展生猪屠宰企业清理整治行动。要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屠宰资格清理、压点提质力度,加快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对屠宰非洲猪瘟疫区、受威胁区生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一律要求停业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积极推进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根据四川省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2018年全省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各地须在10月份前完成我省第一批标准化示范厂初验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复核。各地要将非洲猪瘟防控与标准化创建相结合,以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为契机,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指导推进生猪屠宰企业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升级改造,推动建成一批标准化示范生猪屠宰企业,提升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水平,努力建设一批标准高、管理严、质量优、品牌响的标准化屠宰企业。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对于防控非洲猪瘟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统筹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安排,制定细化方案;要加强部门协作,主动与公安、食药(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协调;要加强宣传及信息报送,对于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要及时宣传,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报送我厅兽医兽药处。请各地在11月10日前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排查统计表》及地区《创建全省2018年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示范厂验收打分表》及总结报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魏贤光;联系电话(传真):028-85562031;电子邮箱:920621718@qq.com

  附件: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排查统计表

  2.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排查统计表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关闭排查统计表